联系我们

姓名:戴涛博士
手机:13071227777
邮箱:128187809@qq.com
律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1楼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刑事律师> 犯罪类型> 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
`

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whviplsxs.com/   时间:2015-04-23 17:04:50

分享到:0

 本文主要探讨了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特征。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是犯罪中止应当在那一个时间段内成立的问题。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学者指出,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目前,理论上针对危险犯,在自动消除危险状态的情况下,能否成立犯罪中止,还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我认为,首先,对危险犯如果持以危险状态发生为犯罪既遂形态的通态的通说观念,则在危险犯罪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即使结果并不严重),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其次,在刑法理论上,结果加重犯与危险犯属于不同的具体犯罪类型,而关于结果加重犯,理论上的共识是只存在犯罪既遂形态,因此,在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实害犯的范畴。再次,我认为,肯定说中的第二种观点,从刑事政策意义上说,不可谓没有依据,在刑法中设置犯罪中止形态,无非是鼓励犯罪人悬崖勒马,以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但是,将该种情况从刑事政策意义上作为犯罪中止认定,则必须对危险犯既遂的标准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论提出质疑。

  所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在自认为(确信)当时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决定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原因,并不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成立。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事实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想象”而决定的。即使是由于行为人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或已经着手实施过程中的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说不是因为行为人由于受到某种教育这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意志,包括决定中止犯罪的意志,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所起的影响作用是没有道理的。所探讨的问题只是在决定停止犯罪行为的当时有无客观因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正是因为如此,不考虑外在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实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样是不科学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我认为要求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区别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根据之一是比较合理的。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是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这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之后,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的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我认为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有利于社会,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

  关于为什么对于犯罪中止的行为人应给予从宽处罚,学理上则存在争论。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中止犯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基于以下的认识: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根据上看,中止行为使行为人本欲实施到底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大减低。从客观方面说,犯罪行为之所以未达既遂状态,是因为行为人在自认为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自动地放弃犯罪意图,彻底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消除了或大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避免或防止了给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实际损害,这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客观依据。从主观上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它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主观依据。此外,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政策依据。综上所述,从主客观相结合的刑法观来评价犯罪中止,确认犯罪中止的社会危险性存在是犯罪中止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政策依据。

电话联系

  • 1307122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