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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拘役和管制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whviplsxs.com/   时间:2015-05-14 16: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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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关于拘役和管制,是对刑事犯罪的一种有效约束,那么刑法对于拘役和管制是如何规定的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按照刑法的规定:(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拘役: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加以关押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如果是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能超过一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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