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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暴力心理浅析——从刘栓霞杀夫说起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whviplsxs.com/   时间:2015-04-30 1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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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一个普通的村庄里,一位结婚12年来一直忍受丈夫无故毒打的妻子,再也忍不住了,以及其极端的方式结束了其丈夫的生命,也结束了自己一直被毒打的悲惨命运,等待她的又将是什么?
    这名女子叫做刘栓霞,她的婚姻本身就是一个悲剧,婚后的生活只平静了一年,伴随着儿子的诞生,她遭受毒打的命运从此开始,这12年来,她被丈夫先后用木棍,竹棍,铁棍,斧子,铁锹等工具毒打,常常是头破血流,下半身全是淤血,终于有一天,在所有的救济方式都对丈夫的暴行无用时,在丈夫恶语的威胁与逼迫——“如果你提出离婚,我就杀了你全家”下,她用毒鼠强毒死了他,随后她被公安局带走,被判12年有期徒刑。
    刘栓霞遭受的暴力让我们愤怒,她的遭遇让我们同情,而她使用的较偏激的手段也给我们留下了声声叹息。她由一个暴力犯罪的受害者转变成一个暴力犯罪的施害者,其心理变化值得我们去研究分析。
    我们首先来看暴力犯罪者的心理。暴力犯罪追根溯源是从古时候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转化而来的,迄今是危害严重,数量最多的犯罪类型之一。暴力犯罪者的心理有很多种,每一种都与其自身性格息息相关。对于女性,实施暴力行为的多数人是被他人暴力犯罪抑制过度的受害者,大多女性的性格特点为温柔善良,较为感性,比较沉默,且逆来顺受,对暴力行为具有抑制力。有学者亦持此观点,内部的抑制使得她们对于挫折或挑衅保持沉默,当超过一定的忍耐限度时,这些温顺的人们便会爆发,实施及其残忍的暴行。这种情况有点类似于“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这句话,而刘栓霞的经历则是这种暴力犯罪的活生生的写照。
    再从女性犯罪心理的层面看,从情感的角度看,女性的情感较为丰富与细腻。这和她们高级神经的兴奋过程较强与抑制的强弱有较大关联。因此,对于人际关系问题和婚恋纠纷则极为敏感。任何感情关系的不协调与挫折都可能引发行为人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或报复对方,实施暴力犯罪的女性对因此而产生犯罪动机,刘的案子则恰好说明了这一点。
    从犯罪的动机角度看,女性犯罪的动机的产生不仅受需要产生,更大程度上受诱因的引发。有时,女性处于对被害人的刻骨仇恨,如刘对于其丈夫的仇恨则是她起杀人动机的直接诱因,她希望能摆脱她丈夫的压迫与虐待,希望能摆脱这种非人的生活。因此,当她抓住了能下药药死丈夫的机会时,便果断的实施了此行为,时机会促生动机,行为人则在这种动机下实施了暴力行为。
    再从受教育程度看,女性犯罪,尤其是像刘这样的农村妇女犯罪,其最主要的一原因在于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这些女性接受的教育少,对半处于文盲与半文盲的状态,因此她们的法制观念相当朴素,只知道杀人要偿命,因此当其自身利益受损时,她们不是求助于国家司法机关,而是求助于村委会,乡政府或是忍辱偷生,若调节不当,又往往使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更为不利。这种情况下,她们极易由被害人转化为施害人。
    综合上诉因素,我们再结合刘的案件进行综合评析。刘栓霞因长期受到丈夫的毒打与虐待,忍无可忍,在村委会的调解无用与她欲起诉离婚不能的情况下,终于用投毒的方式毒死了丈夫。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得知,则是一个典型的由受害者转化为施害者的犯罪人。她的忍受与沉默使得她内心的积郁越来越多,最终在一时刻爆发。这与她自身性格,经历的失败的婚姻,遭受的虐待息息相关。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促成了她杀人这一行为。
    这个案子在河北引发了一场轰动,随即,一个新的观点被提了出来,即“受虐妇女综合症”。刘栓霞属于一个典型的受虐妇女,受到家庭暴力的困扰。这个理论在学界争议很大,在国外一些国家,此理论已被肯定,并认为是受虐妇女在极度恐惧下杀死施暴人的行为认定为受虐妇女的正当防卫。刘长期受到暴行的虐待,我认为,与此理论相符。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种种因素,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这类女性,其人身危害性,仅限于施暴人,一旦施暴人消失,则其危害性不会延及其他人,并不具有普遍社会危害性,即相当于激情犯罪人。而在我国,此理论尚未得到承认,法院并未因为乡亲们的作证而对刘减轻或从轻处罚,依旧判了12年之长的有期徒刑,我认为此判决有失公正。激情犯罪理论在我国已得到承认,也有激情杀人被宣告无罪或虽有罪却可免除处罚的案例。因此本案中,法官应酌情考虑,参照以往案件,做出公正判决。而目前这种判决,对刘本身和对社会,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对于刘栓霞杀夫一案,我们还应思考,如何避免此类悲剧重演?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家庭暴力事件的频频上演,首先,我们要呼吁希望夫妻之间多一点关爱,多一点谅解,多一点宽容。只有每一个小家庭都和谐温馨,我们中国这个大家庭才能更和谐,更繁荣,而我们的法制也才能发展的更健全。其次,我们也应呼吁社会上多一些弱势保护群体的机构,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加以保护,使得他们在遭受不法时能及时有效的得到救济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大的环境下来说,这些无疑是从根本上保护人权和抑制犯罪的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书目:《犯罪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
          《犯罪心理学》阅读材料中国林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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