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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whviplsxs.com/   时间:2015-06-04 17: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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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被纳入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工作中,产生的作用和效果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同。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讲,人们对这一工作认识上不尽一致。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于法无据,没有必要”,是“种了别人的田”。为了澄清这些模糊认识,我们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这一重要问题做一简要阐述,以提高人们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并进一步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从学理上讲,预防职务犯罪是犯罪学中的一个分支,由若干类型的种概念构成。一般可以分为广义的预防和狭义的预防。狭义的预防与惩治相对应,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运用检察职能,结合案件的办理,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状况、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力量,为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职务犯罪所开展的社会防范活动。广义的预防除了包括了狭义的预防之外,还要包括惩治打击,是指一切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及其活动和过程,不只限于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还包括犯罪发生后的惩罚和改造以及其它预防措施,同时强调“防”和“治”两个方面,是对职务犯罪进行惩罚和综合治理的活动。

  从实践来看,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就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活动决不能仅限于一般口号的宣传鼓动,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以活动的实际效果为根据。这样才能使得预防犯罪的措施符合犯罪及其预防的规律,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力量,避免预防工作的盲目性,减少人、财、物的浪费,才能使预防犯罪实践活动实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充足的依据,既有科学的预防理论为指导,又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更有丰富的实践效果为支撑,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于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大局、充分履行和发挥检察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 理论依据

  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职务犯罪的可预防性。职务犯罪产生的一般规律揭示了职务犯罪的可预防性,人们可以通过积极努力来实现预防的目标。如果职务犯罪是不可预防的,那么预防职务犯罪的一切努力也就是徒劳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活动就失去了客观基础。职务犯罪的可预防性是通过职务犯罪的因果性原理、预测性原理、可控性原理、效益性原理展现出来的,因而因果性原理、预测性原理、可控性原理、效益性原理就构成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依据。

  1、因果性原理。职务犯罪的因果性原理,是指任何职务犯罪的产生都是具有一定原因的,只有当一定的原因作用于特定的主体时是才会产生相应的犯罪。没有相应的原因因素,任何人都不会去实施犯罪。就任何一个犯罪主体而言,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总是有一定原因可循的,是由于它自身的某种因素与外界的某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原因的组合方式决定着不同的犯罪形式,而这些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受一定条件的制约。

  犯罪产生的这种因果性为预防犯罪提供了客观的基础。人们可以通过消除、抑制或避免促使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因素来防止犯罪的发生,人们也可以通过改变、改善或改造促使犯罪发生的各种原因因素的组合方式和作用方向,来减少犯罪的发生率和破坏性,人们还可以通过消除、改变或控制促使犯罪发生的各种原因因素发生的条件,来控制犯罪的规模,防止其蔓延。

  2、预测性原理。职务犯罪的预测性原理是指一定社会的犯罪数量、犯罪类型、犯罪形态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预先推知。这是基于人们能够对导致犯罪各种原因和条件的认识而得来的。根据对未来职务犯罪趋势的预测,我们就可以制定具有主动性和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方案,较好地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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