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戴涛博士
手机:13071227777
邮箱:128187809@qq.com
律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1楼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刑事律师> 刑罚种类> 有期徒刑量刑的三种情形
`

有期徒刑量刑的三种情形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whviplsxs.com/   时间:2015-04-23 16:04:39

分享到:0

【 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刑罚种类。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执行通知书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有期徒刑有三种情况:

   一、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监狱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强迫接受劳动改造。

 

      

电话联系

  • 1307122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