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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过失犯罪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whviplsxs.com/   时间:2016-07-26 11: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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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的刑法学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哪个领域展开了像过失犯一样活跃的议论。然而,就我们国家来说,虽然近几年来理论界在这一领域有了比较深刻的探讨,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如何准确界定过失与故意疑难。本文主要是从过失的一些概念等基础问题,来探讨是否能够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效的区分开来。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无罪过心理自古以来,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直认为犯罪以故意犯为典型,而处罚过失犯为例外。但是,随着人类工业革命的发展,大量的先进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这些技术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致险源,致使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因此,对如何惩治和防范过失犯罪就显得日益重要。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国对过失犯罪理论的 研究还显得较为薄弱,在现实中的操作手段还显得非常稚嫩。因此,本文即是在借鉴国内的一些文章的基础上,对过失犯罪的基础问题尤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里态度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因此,要准确的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曾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等等诸多见解。但是由于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断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说学者所不采;唯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所以,在我国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就成了具体区分过失和故意的界限的重要手段: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到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否认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但是,目前也有学者认为,区分过失和故意,无需探明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问题,仅从认识因素上就足可以将过失和故意区分开了,他们认为故意是人对事实的存在或发生有认识,而过失是行为人对事实的存在或发生无认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要想准确的界定过失和故意是非常困难的,而从认识和意志两方面来考究是非常必要的。应该说就行为人实施了造成危害结果还要实施,就表明了行为人具有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意志;虽然应认识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未认识而仍实施了该行为,就表明行为人假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话,就不会实施该行为,因而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是根本不希望、排斥的态度当然,过失中的意志态度并不在于说明过失应受责难的根据,而在于说明何以过失较故意受更轻的责难。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主张在心理层面上,区分过失和故意时,应同时考虑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并认为过失在认识特征上表现为不注意,在意志特征上表现为不希望、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态度,只是该意志须借助于不注意来把握;故意在认识特征上表现为有认识,在意志特征上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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